ISP許可證全名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許可證。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一是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因特網從事信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在線應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ISP的接入方式主要有撥號網絡、小區寬帶和專線接入服務。
ISP經營許可證分為全網和地網兩種,全網ISP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機構是工信部,地網ISP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機構是地方的通信管理局。
ISP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每年一年檢。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3、有完善的網站備案系統;
4、有完善的接入資源管理平臺;
5、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統;
6、純內資企業;
7、能提供5-10人近期3個月的社保證明。
一、IDC和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檢驗
檢驗依據
YD/T xxx-2011 《因特網數據中心(IDC)和因特網接入服務商(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技術要求和接口規范》
二、網站備案系統檢驗
檢驗依據
1,《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站備案管理系統功能要求 第1部分 備案管理系統功能》(工信部電管[2009]308號);
2,《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站備案管理系統功能要求 第2部分 與省局網站備案管理系統接口規范》(工信電管函 [2009]561號)
三、IDC和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檢測
檢測依據
本檢測報告相關測試主要依據通信行業標準: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接口規范》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及接口測試方法》
檢測內容
本檢測報告所列測試內容主要如下:
基礎數據管理,包括基礎數據信息管理和查詢,IP地址異常監測和信息上報等相關功能;
訪問日志管理,包括IDC訪問信息監測、日志記錄統計和查詢等相關功能;
信息安全管理,包括違法違規網站管理,違法信息監測和發現,違法信息過濾處置等相關功能;
系統處理能力,包括規則容量、規則匹配率、數據更新及上報時間、日志查詢響應時間等相關性能;
系統安全性。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申請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實收資本的30%。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實收資本的30%;
(3)公司法人和股東身份證及簡歷(如股東為法人股東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和章程(加蓋檔案查詢章));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
(6)公司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公司成立一年內提供驗資報告公司成立一年以上提供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7)企業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8)承載IDC/ISP業務的系統和機房要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評測機構的技術評測并取得評測報告;
(9)提供員工近期的社保證明;
(10)辦公地址的租賃協議和房產證明文件;
(11)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